各医疗机构及特殊药品经营企业:
一、各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务必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的通知》(济食药监药[2008]67号)要求,遵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
二、本次专项检查的安排:
检查范围:县辖区内所有特殊药品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下同)、使用单位。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罂粟壳、麻黄素等。
组织分工:县局负责对区域性批发企业实施检查;县局负责本辖区其他有关企业的检查,各医疗机构先自查,县局然后抽查。
检查重点:包括特殊药品购销存数量是否相符,购进、销售渠道是否合法,全过程安全保障是否到位,通过特殊药品月报信息是否及时、完整等。
各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请将自查情况填写《特殊药品自查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于9月25日前报县局药品管理科。
三、各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要切实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努力提高自身监管能力,规范特殊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流弊案件发生。
附表:特殊药品自查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