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食药监字[2011]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餐饮服务单位:
为了确保全县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违者,将依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供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有效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
(5)餐饮场所:
①平面布局图 ②地理位置图;
(6)从业人员名单及设施设备一览表;
(7)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原件、复印件;
(8)自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请目前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否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