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局《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国食药监食〔2011〕124号)和省局、市局2011年第二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落实济宁市2011年第二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餐饮服务环节消费量大的食品原辅料、高风险食品及餐饮具等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
包括凉拌菜(沙拉)、腌制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水产类加工食品、盒饭、食用油、食醋、餐饮具、米面制品、畜肉、鱼虾、蔬菜、食用菌、小麦粉、酱腌菜、鸡肉、自制饮料、等19个品种。
(二)样品抽取
1.抽样数量:在我县餐饮服务单位,共抽检19个品种,21批次。
2.抽样场所:所采样品应代表我县的实际水平,在辖区内餐饮单位随机抽取。以集体食堂和旅游餐饮接待单位、小型餐馆等为抽检重点,覆盖大、中、小型餐馆、集体食堂、小餐饮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3.抽样人员:分两个抽样工作组,每组4名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监督抽检通知书和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4.抽样要求:抽样方法和程序应符合相关要求,所有采样用具都应达到清洁、无菌、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食品的可能,非专用采样器具经实验室处理后才可使用。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复核及复检的需要,每批样品采集2份样品,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复核或复检。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餐饮单位。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抽样人员不得自行或让餐饮单位临时从外购进。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按抽检不合格处理。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5.信息登记:抽样后务必按样品编号说明编号,分别在样品标签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文书规范》)上注明,防止样品发生混淆。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抽检单位名称、业态类型和地址应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由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并分别加盖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一式多份的执法文书应保证每一页的文字均清晰可辨。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抽样完成后10日内,填写样品信息登记表,盖章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Excel表格一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6.样品确认:抽样时,县局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填写《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做好样品确认工作。
7.样品运输:抽样后尽快送检,抽取的样品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防止样品破损或污染影响结果,以确保样品在检验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确保在保质期内完成样品检验。
(三)样品检验
1.送检:按照市局《落实山东省2011年第二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将抽检样品送至济宁市质监局产品质量检验所和济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
2.送样受理:送检样品时与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人员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采样量是否符合有关检验标准规定,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样品复检:对初检不合格的样品,县局应当及时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相关餐饮单位。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复检。我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复检申请,复检后结果及时报市局。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我局全面负责本辖区抽检工作,制定抽检方案,组织抽检人员配合市局完成抽检工作。
2.我局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采样、送检、组织复检、抽验不合格品的查处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8月8日-8月31日,按照市局方案要求,积极配合抽样、送检等信息汇总工作。
9月1日-9月30日,我局将根据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反馈的不合格样品相关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及相应的检验报告、复检程序送达涉及的餐饮单位,餐饮单位应在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放弃复检申请的餐饮单位要在检验结果告知书上注明放弃,由我局存档。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三)经费安排
抽检运行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开展抽检工作,确保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和公正。
(二)建立餐饮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对被抽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不再抽样,直接依法处理。对经抽样检验确认不合格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检出的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按国家规定程序报送。
(三)规范抽检结果报送。及时、准确汇总和报送监督抽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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