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食药监字[2011]44号
关于加强执法证和制服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站: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标志的监督、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文件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公示作废,并按规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县局统一重新办理。 二、《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岗位或不再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站工作,其原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和制服的所有标志,交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