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诚信经营,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各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均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三、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添加,将快查快处,第一时间查封问题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鼓励有关知情人员举报,共同维护餐饮服务环节公众饮食安全 。
举报电话:0537-8296938
特此通告
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